广大读者特别是有车一族强烈关注停车收费的相关问题。停车收费到底归谁管,到底有多少处合法收费停车场,车主的利益到底谁来保障?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但结果却依旧不容乐观。
在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中看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停车场的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土地、工商、公用事业、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但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后,关于到底是哪家管哪家收费的问题目前仍是一个“谜”。
据了解,我市的停车场收费管理部门曾几经变更,多次“倒手”,导致如今很多部门对停车收费都是似管非管、模棱两可。
就我市停车难收费乱现象,采访了市工商局监管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停车场,只要有经营行为就应该办理营业执照。
那么,在收费发票上看到的“鞍山市铁东车辆管理站”到底是哪个部门?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查询所谓的“鞍山市铁东车辆管理站”,并未注册登记,带“停车”字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停车场,目前全市包括海、台、岫范围内也仅有7家。
在我市现行的《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明文规定,凡对机动车辆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停车场及泊位(以下统称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性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物价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机动车停放收费,只有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停车场才允许收费,否则不允许收费。而且收费也要按照2007年颁布的《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收费。临时地上停车场,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空地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所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白天临时停车收费:摩托车0.50元/辆/小时,小型车1元/辆/小时,中型车2元/辆/小时,大型车3元/辆/小时。临时停车超过2小时的,每超1小时分别按上述标准加收1倍。
其他停车场:摩托车白天1元/辆次、夜间2元/辆次,小型车白天2元/辆次、夜间3元/辆次,中型车白天4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大型车白天6元/辆次、夜间8元/辆次,重型车辆由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临时停放的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按上述其他停车场标准分别降低0.5元/辆次。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其他停车场标准执行。
从鞍山市交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黑色路面上划出的停车泊位,是便民举措,应当免费。而针对一些市民对宾馆酒店等停车场的相关问题,在《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也有明文规定:室内专用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其经营者可以不收费,如确需收费,停车场经营者可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但在实施收费之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备案,否则不许收费。
同样在2007年颁布的《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停车场管理人员收取费用时,应当提供市统一印制的相应金额收费票据。不得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