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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布住宅商用新规 民宅商用手续简单
2007-12-28 10:58:18 来源:新京报  网友评论 0 条

  今后在住宅楼内开公司,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但是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仍被严禁。

  昨日,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住宅楼和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经商,出台了登记注册的新规,并从即日起实施。

  调整原因:重在强调居民自治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此次对住宅经商的调整主要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重在强调居民自治的理念和原则,主要由民事关系来调解。

  至于规定中提到的“有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具体指哪些人,贺庆财表示,新规中并无规定,一般来说,是指影响到生活居住权的业主,这个范围由居委会或业委会来确定。

  “居委会和业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由他们通过调查、走访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后,决定是否允许住宅内开公司更合适,更贴近民情。”贺庆财表示,如果发现居委会、业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不严格履责而导致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工商在查实后将撤销企业登记。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调整新规:待拆房屋也可注册

  此次新规中,还对使用临时住所登记注册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规定对在未取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内经商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工商将在临时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其有效期不超过1年。

  据介绍,《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于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等5类情况。

  市工商局特别强调,“《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届时,临时住所使用人和产权人要书面签署承诺书,承诺“遇有拆迁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经营迁出”。

    专家说法:“有利害关系业主”范围应界定

  一专家认为,征得半数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就应开证明。专门研究《物权法》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指出,与北京原来的规定相比,此次明确了居委会、业委会以及业主的权利,由政府部门审批回归到市场主体的同意,彰显了政府部门对物权的尊重和保护,也突出了对相关业主话语权的尊重和切身利益的关注。同时会调动投资者开设公司的积极性,大幅降低投资的法律门槛。

  但徐海燕同时指出,要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范围究竟怎样界定,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小区内全体业主都同意呢,还是该公司所在楼层的业主”,她认为,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物权民主,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应给予证明。

  另外,住宅内即使是经过同意开公司后,多多少少会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居住品质带来影响,增加小区安保的压力,建议开公司者应对受影响的业主进行一些适当补偿。

  居委会:政府不应该松开这个口子

  对住宅内开公司要由居委会开证明同意的程序,昨日下午,多家居委会都称还尚未接到相应上级部门的通知,但都表示“不会随便就给开这个证明”,而且对住宅经商持反对态度的较多。

  石景山八角北路居委会孙秀兰说,要在住宅里开公司,居委会会考虑召集业主召开“民情恳谈会”,只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才会开证明允许开公司。另外,她也提出一些担忧:“如果居委会同意住宅内可开公司,今后由谁来监管却是个问题,弄不好业主会对居委会有意见,责任太大”。

  天翔社区居委会的周丽萍则表示,“让居委会开证明我觉得不合适,会产生很多问题”,周丽萍说,公司扰民、占用公用设施不交费用,这些都是令居民很烦心的事情,政府不应该松这个口子。

  市民:担心居委会滋生腐败现象

  一位在朝阳华侨村拥有一套商住两用住房的吴女士,在得知“民宅禁商”政策调整后很是高兴,“价格会涨一涨了,当初这个房子里本来就是想用来租给企业的,后来民宅禁商了,很多人都搬走了,导致租不出好价钱”。

  而家住丰台丰管路的几位市民对此却有些担心,新政策给居委会、业委会如此大的自治权,难免会滋生一些腐败现象,“可能给点好处费,他们就给开证明了”。

  房市:住宅租赁价格会有所拉动

  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昨日表示,一些住宅在去年“民宅禁商”后价格降温,租赁成交量下降,一些原本打算租赁住宅办公的企业转投向商务楼。而此次对住宅经商的政策调整,意味着只要征得业主同意就能开公司,会对住宅租赁价格有所拉动,而对商务楼、偏低档的写字楼会产生冲击,价格会有所波动。

  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

  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民宅商用时间表

  去年6月19日 工商局叫停住宅内开办公司,规定凡是房屋用途为“住宅”,均不予注册,除非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用途变更,才可办照;

  今年3月16日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今年4月10日 市工商局表态,《物权法》的规定与“民宅禁商”并不矛盾;

  今年12月10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出台,“民宅禁商”条款被删除;

  今年12月26日 工商局发布新规,今后在住宅内开公司,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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